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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網訊 記者陳麗平 在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(九)草案時,一些常委委員提出,通過刑法手段打擊“醫鬧”現象。
  草案新增規定: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,經處罰後仍不改正,造成嚴重後果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多次組織、資助他人非法聚集,擾亂社會秩序,情節嚴重的,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。
  姒健敏委員表示非常贊成增加上述規定。同時,現在醫院“醫鬧”已嚴重擾亂社會秩序,使醫療工作無法進行,甚至危害醫生生命和患者搶救工作,這些也屬於犯罪,應該入刑。
  叢斌委員提出,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,對國家應系統治理。現在到企事業單位擾亂工作秩序的現象也是很多見的,比如醫院是事業單位,醫鬧非常嚴重,嚴重影響了醫院的正常業務,有的派出所也不太想管,因為沒有這方面的具體刑法規定。為了系統地維護社會秩序,不能只對國家機關特殊保護,其他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秩序也需要保護,建議在“國家機關”後面加上“企事業單位”。
  溫孚江委員也認為,“醫鬧”已經在某種程度上逐漸形成一種風氣,而且有人專門成立公司幫助“鬧”。他們在醫院私設靈堂、大哭大鬧、打砸設施、侵害醫務人員的人身健康,甚至對醫務人員進行人格侮辱。除此之外,學校、幼兒園往往也有類似情況。對於嚴重干擾社會秩序和工作秩序的行為,應給予刑事懲罰。
  陳蔚文委員也建議在草案規定“擾亂、阻礙醫療機構醫護工作秩序,造成嚴重後果的,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”。因為,醫護人員應受到尊重,應享有與所有公民一樣的工作、生活和生存權利,應得到法律平等的保護。醫療機構是救死扶傷的公共場所,不允許有些人想鬧就鬧、想砸就砸、想封就封、想設靈堂就設靈堂。在法治社會中,這種現象是非常不正常的。目前醫患關係扭曲、錯位,讓人很揪心。醫患關係走到今天這個樣子,原因較複雜,醫患雙方都有責任。但是醫療是非常特殊的業務工作,不是花很多錢就可以買到命的。有些病是治不好的,有些病人是救不活的。病治不好,人救不活,不能把責任都發泄到醫護人員身上。要改變這種狀況,把醫患關係、醫療秩序回歸到正常的軌道,需要刑法的保護。  (原標題:通過刑法手段打擊“醫鬧”現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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